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西藏藏**责任公司与被告青岛上善上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藏藏**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西藏藏**责任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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