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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琼海**限公司与被告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琼海**限公司与被告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以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后,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经法院调解后达成和解协议,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琼海**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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