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振诉被告广西永**责任公司宾阳大桥分公司、广西永**责任公司、宾阳永**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21日受理后,原告杨*振于2015年7月6日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判决前申请撤回起诉,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元,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丁**与广西永**责任公司宾阳大桥分公司、广西永**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陆**与广西永**责任公司宾阳大桥分公司、广西永**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与广西永**责任公司宾阳大桥分公司、广西永**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宾民二初字第385号覃**与广西南**限公司养殖、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宾民二初字第338号周**与广西南**限公司养殖、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卢建有与广西永**责任公司宾阳大桥分公司、广西永**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与广西永**责任公司宾阳大桥分公司、广西永**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宾民二初字第422号李*与广西南**限公司养殖、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宾民二初字第316号覃**与广西南**限公司养殖、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宾民二初字第458号卢**与广西南**限公司养殖、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