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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广西永**责任公司宾阳大桥分公司、广西永**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振诉被告广西永**责任公司宾阳大桥分公司、广西永**责任公司、宾阳永**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21日受理后,原告杨*振于2015年7月6日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判决前申请撤回起诉,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元,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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