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2240诉被告广西永**责任公司宾阳大桥分公司、广西永**责任公司、宾阳永**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21日受理后,原告卢建有于2015年7月6日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判决前申请撤回起诉,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建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0元,减半收取1120元,由原告卢建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陆**与广西永**责任公司宾阳大桥分公司、广西永**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与广西永**责任公司宾阳大桥分公司、广西永**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广西永**责任公司宾阳大桥分公司、广西永**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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