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彭**、彭**等492人诉被告宾阳县**限责任公司、广西永**责任公司宾阳大桥分公司、广西永**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原告张**、彭**、彭**等492人于10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彭**、彭**等492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146元,减半收取20573元,由原告张**、彭**、彭**等492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