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韦*珍诉被告广西永**责任公司宾阳大桥分公司、广西永**责任公司、宾阳永**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韦*珍于2015年7月6日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判决前申请撤回起诉,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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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与广西永**责任公司宾阳大桥分公司、广西永**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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