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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阮**、覃**、梁*、张**等8465人与宾阳县**限责任公司、广西永**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韦**、阮**、覃**、梁*、张**等8465人诉被告宾阳县**限责任公司、广西永**责任公司宾阳大桥分公司、广西永**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后,原告韦**、阮**、覃**、梁*、张**等8465人于10月30日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阮**、覃**、梁*、张**等8465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951元元,减半收取24475.5元,由原告韦**、阮**、覃**、梁*、张**等8465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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