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春诉被告广西永**责任公司宾阳大桥分公司、广西永**责任公司、宾阳永**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春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韦**与广西永**责任公司宾阳大桥分公司、广西永**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阮**与广西永**责任公司宾阳大桥分公司、广西永**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廖**与广西永**责任公司宾阳大桥分公司、广西永**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潘**与广西永**责任公司宾阳大桥分公司、广西永**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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