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2015年7月15日,原告广厦集团**有限公司综合各种因素,经慎重考虑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厦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28元,减半收取116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厦**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