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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与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农*诉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的4月28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书记员黄**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农*,被告李*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农*与被告李*甲经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在百色市右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李*乙。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原、被告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李*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小孩生活费300元至18周岁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农*与被告李*甲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李*乙随原告农*生活,并由其抚养;

三、被告李*甲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的情况下,每周六或周日可探视小孩一次。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农*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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