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合民一初字第3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标的为100000元及逾期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有位于合浦县廉州镇中泰名园小区一幢一单元403号房一间,但该房己抵押给中国建**限公司合浦支行,目前不宜处置。另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受偿。经本院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的(2015)合执字第30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己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执行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院(2014)合民一初字第3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