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合浦珠乡**保安服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合**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无损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合**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广**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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