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陈**申请宣告何**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陈**诉称,2012年3月10日申请人陈**之父陈*病故。申请人陈**母亲何彩仙于2007年3月6日离家出走,家人多方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人陈**申请宣告其母何彩仙失踪。
本院查明
经查,申请人陈**之父陈*于2010年3月3日病故。被申请人何**于2007年3月3日离家出走,经家人多方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陈**随其伯父陈**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23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何**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何**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何彩仙离开住所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人陈**申请宣告其母何彩仙失踪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何**为失踪人;
二、指定陈**为失踪人何彩仙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