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唐**、唐**申请宣告黎小*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唐**、唐**诉称,被申请人黎**为两申请人母亲,两申请人父亲唐**于2005年11月18日病故。两申请人母亲黎**于2006年1月1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家人多方寻找未果。故申请人唐**、唐**申请宣告其母黎**失踪。
本院查明
经查,唐**、唐**系兄妹关系,唐**与黎小*同居后,2001年01月19日生育儿子唐**、2002年4月28日生育女儿唐**,两申请人父亲唐**于2005年11月18日病故。两申请人母亲黎小*于2006年1月1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家人多方寻找未果。唐**、唐**随其祖母曾秀贞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23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黎小*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黎小*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黎小*离开住所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人唐**、唐**申请宣告其黎小*失踪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黎小*为失踪人;
二、指定曾**为失踪人黎小*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