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陈**、陈**、陈**申请宣告陈**、韦**失踪一案判决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陈**、陈**、陈**申请宣告陈**、韦**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陈**、陈**、陈**诉称,被申请人陈**、韦**为三申请人父母,三申请人父亲陈**于2006年8月离家出走。三申请人母亲韦**于2011年2月离家出走,经家人多方寻找未果,两人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人陈**、陈**、陈**申请宣告其父母陈**、韦**失踪。

本院查明

经查,陈**、陈**、陈**均为被申请人陈**、为彩英的子女,陈**与韦*英于1999年3月登记结婚,1999年11月25日生育儿子陈**、2001年1月22日生育儿子陈**、2002年11月25日生育女儿陈**。三申请人父亲陈**于2006年8月离家出走,母亲韦*英于2011年2月离家出走,经家人多方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陈**、陈**、陈**随其祖父陈**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23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陈**、韦*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陈**、韦*英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陈**、韦**离开住所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人陈**、陈**、陈**申请宣告其陈**、韦**失踪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陈**、韦**为失踪人;

二、指定陈**为失踪人陈**、韦**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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