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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对被告马*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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