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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曾**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失踪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曾**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刘**、曾**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女、父子关系。2012年3月28日,申请人母亲曾小*因病去世。被申请人刘**于2011年5月2日离家出走,虽经亲戚朋友多方寻找,但至今下落不明。现申请人由陈**负责抚养、教育、监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之规定,现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刘**失踪。

本院查明

经查,被申请人刘**。2005年1月,被申请人刘**与曾小*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便同居生活。之后,刘**便搬至平南县平南镇居住。刘**与曾小*于2006年生育了申请人刘**,2011年生育申请人曾**。曾小*于2012年3月28日因病去世,而被申请人刘**于2011年5月32日已离开住所地平南县平南镇,后经其亲属多方寻找,刘**至今下落不明。刘**失踪后,申请人刘**、曾**由其外祖母陈**负责抚养、教育及监护。2014年1月21日,申请人刘**、曾**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刘**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2月25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刘**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但刘**仍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平南镇人民政府、平南**公室、平南县**居民委员会共同出具的人口失踪证明及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平南县公安局乌江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人民日报》刊登的平南县人民法院公告、本院的公告及盖有平南县**居民委员会公章的陈**自愿担任刘**、曾**的监护人的申请书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被申请人刘**离开住所地平南县平南镇城西路181号,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三年,故申请人要求宣告刘**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被申请人刘**失踪;

二、指定陈**为被申请人刘**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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