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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谭**、谭**、谭**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胡**失踪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谭**、谭**、谭**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胡**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谭**、谭**、谭**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母女、母子关系。2010年2月9日申请人父亲谭积中因病死亡,被申请人胡**于2011年1月3日离家出走,虽经亲戚朋友多方寻找,但至今仍下落不明。现申请人由谭*负责抚养、教育、监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之规定,现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胡**失踪。

本院查明

经查,被申请人胡**,女。2001年9月25日,谭**(又名谭**)与被申请人胡**结婚,后胡**搬至平南镇,但胡**的户口一直未迁到上述居住地。2001年谭**与被申请人胡**生育了谭**,2008年生育谭**、谭**。2010年2月9日,申请人的父亲谭**因交通事故死亡,2011年1月3日,被申请人胡**离开住所地平南县平南镇,后经其亲属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胡**失踪后,申请人谭**、谭**、谭**由其祖父谭*抚养、教育及监护。2014年1月21日,申请人谭**、谭**、谭**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胡**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2月25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胡**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但胡**仍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胡**与谭*中的结婚证、平南镇人民政府、平南**公室、平南县**民委员会共同出具的人口失踪证明及证明、平南县公安局环城派出所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人民日报》刊登的平南县人民法院公告、本院的公告及盖有平南县**民委员会公章的谭*自愿担任谭**、谭**、谭**的监护人的申请书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被申请人胡**离开住所地平南县平南镇,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三年,故申请人要求宣告胡**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被申请人胡**失踪;

二、指定谭*为被申请人胡**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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