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化州市某公司诉宜州市某公司、赖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赖某某、宜州市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化州市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27元,减半收取2164元,由原告化州市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