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桂林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林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案应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