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龙**与山东爱**限公司、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龙起强申请执行山东爱**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龙起强与被执行人山东爱**限公司、蒋**、合浦**合作社、钦州**展公司合浦经营部、南宁**有限公司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北海**民法院作出的(2010)北民一终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龙起强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5月14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1月29日重新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公告向被执行人山东爱**限公司、钦州**展公司合浦经营部、南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2015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蒋**、合浦**合作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均亦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赔偿3641.4元及逾期利息、支付诉讼费50元及执行申请费5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银行、国土、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与申请执行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合执字第1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执行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北海**民法院作出的(2010)北民一终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合执字第1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执行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北海**民法院作出的(2010)北民一终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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