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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与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凌*与被告(反诉原告)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凌*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反诉原告凌**也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凌*,反诉原告凌**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无损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本诉原告凌*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凌**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191元,减半收取95.5元,由本诉原告凌*负担(已交),反诉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129元,由反诉原告凌**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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