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防城港**责任公司诉被告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防城港**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7元,减半收取238.50元,由原告防城港**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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