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上思县大众畜牧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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