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与被告钟**、谢**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廖**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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