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兴**具厂、袁**劳动争议纠纷解除工资扣留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皮具厂、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灵劳人仲案字(2014)第30号仲裁裁决,于2015年1月26日依法作出(2015)灵执字第16-6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袁**的工资收入从2015年2月份起每月扣留人民币1600元(开户银行:中国**限公司灵山支行),用于支付案件义务款、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及缴纳罚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袁**的每月工资收入160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灵山支行)的扣留。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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