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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银**限公司与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有限公司以该案存在当事人姓名错误为由,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银**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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