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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与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韦*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罗*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祝贺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蒙**、黄**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张**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韦*强的委托代理人郭**,被上诉人卢**的委托代理人唐**、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韦*强以部分证据不充分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上诉人韦*强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韦*强撤回上诉,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80元,减半收取2540元,由上诉人韦**负担。由本院退回2540元给上诉人韦**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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