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广西田**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5年11月11日,申请执行人黄**依据已生效的阳劳人仲字(2015)第39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付申请执行人12055元,交纳本案执行费81元。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5)阳法执字第5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阳劳人仲字(2015)第39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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