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未知案件

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金**有限公司诉被告防城港**限公司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659元(原告广西**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4830元,由原告广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