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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桂林市**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王*凌诉被告桂林市**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所购买的由被告开发的房屋位于广西灵川县大圩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广西壮**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广西壮**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王*凌诉被告桂林市**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移送广西壮**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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