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王*凌诉被告桂林市**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所购买的由被告开发的房屋位于广西灵川县大圩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广西壮**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广西壮**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王*凌诉被告桂林市**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移送广西壮**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