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以被告在江苏省盐城因交通事故被判刑,待被告出狱后再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自行决定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30元,减半收取21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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