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的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或他人的合法利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龙岗区横岗保安岗兴纸品厂、香**纸品厂与袁**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深圳市龙岗区横岗保安岗兴纸品厂、香**纸品厂与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深圳市**岗兴纸品厂与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程*全与深圳市**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樊**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民事判决书
李*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莫**与黄**、宜**博泰进口汽车维修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易**与文小松、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唐**与梁*、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范**、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