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吕**诉南宁市**有限公司、柳州万**限公司、中国建**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刘*新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吕**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吕**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3元(原告已预交300元),收取300元,由原告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