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诉被告赵**、倪新创、天源水泥砖厂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龙**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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