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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李*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5)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李*犯抢劫罪,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2016年1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李*以及李*的辩护人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8日晚上,被告人黄*召集被告人李*及同案人凌*、巫锦雲、凌*(均另案处理)等人经商量后,去到北流市城东一路的千景酒店门口处,以被害人陈*乙追求黄*的女朋友为由,威胁、恐吓陈*乙。期间,黄*持水管殴打陈*乙。之后,由黄*驾驶摩托车,李*手持弹簧刀伙同他人一起将陈*乙挟持到北流**公园处对陈*乙进行殴打和恐吓,并强行抢走陈*乙身上的人民币89元。之后,黄*、李*等人将陈*乙挟持到北流市沿江路的尊尚酒店处,威逼陈*乙交出1000多元现金,因陈*乙无法交出现金,便由凌*、巫锦雲、李*挟持陈*乙驾驶自己的一辆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至北流市红云酒店门口对面的广通二手车行处,并强迫陈*乙将自己的摩托车抵押给该车行。凌*、巫锦雲、李*强行从陈*乙手上劫走抵押款人民币1000元后转交给黄*。

另查明,被告人黄*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和同案人凌*。被告人李*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巫锦雲。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黄*、李*的家属与同案人凌*、巫锦雲、凌*的家属代其五人退出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089元至本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陈**的陈述,证人许*、陈**、吴*、曾*的证言,同案人凌*、巫锦雲的供述,被告人黄*、李*和同案人凌*、巫锦雲分别辨认现场的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黄*、李*和同案人凌*、巫锦雲间相互辨认的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陈**和证人许*分别辨认凌*的笔录及照片,证人曾*辨认被害人陈**和被告人黄*的笔录及照片,证人吴*辨认陈**、凌*、巫锦雲的笔录及照片,借款协议书,抓获经过,被告人黄*、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及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黄*、李*伙同他人共同实施抢劫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抢劫犯罪过程中,黄*、李*均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李*是受黄*的安排参与本案,李*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系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李*所提出其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黄*、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同案人,属于一般立功表现,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李*的辩护人提出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核查,被告人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的同案人,并非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本院对辩护人所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李*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过错,经核查,被害人追求被告人黄*的女朋友,使黄*心存怨恨,从而引发本案,被害人的行为并不属于刑法意义的过错,故被害人在本案中无过错,本院对辩护人所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李*的辩护人所提出李*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19年1月1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18年11月1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黄*、李*与同案人凌*、巫锦雲、凌金交至本院的退赔款人民币一千零八十九元,判决生效后由本院转交被害人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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