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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龙与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龙诉被告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后,于同年1月22日向被告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限其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287元,但原告在接到通知书后,既不按照《受理案件通知书》规定的时限交纳诉讼费用,也不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本案中,原告既不按照《受理案件通知书》规定的期限交纳诉讼费用,也不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故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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