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兰**与黄**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兰**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黄*元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兰**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合法妻子。被申请人自2000年因脑外伤出现精神障碍住院,经多次在河**民医院治疗均诊断为癫痫精神病。多年来,黄**住院治疗效果不佳,病情发展严重。至2011年4月21日,黄**癫痫反复发作,经入院CT检查,右额叶脑软化、左侧基底区腔隙性脑梗死、脑萎缩。之后,黄**意识障碍反复4个月,至同年8月18日急诊入院,出院诊断为:1、脑挫裂伤后遗症、症状性癫痫,2、脑萎缩,3、右眼外伤摘除手术。2012年12月5日,兰**向广**山医院司法鉴定所申请对黄**精神病鉴定,同月10日,该所作出龙泉医司*(2012)精鉴字第684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鉴定黄**无民事行为能力。2013年8月30日,该所对本鉴定作出《补充鉴定意见》,进一步评定黄**自2011年4月21日以后,民事行为能力已经丧失。现申请法院判决认定被申请人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黄*元系申请人兰**的丈夫,黄*元自2000年6月脑外伤后,反复出现不省人事,倒地昏迷,反复多次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脑挫裂伤后遗症、症状性癫痫,2、脑萎缩,3、右眼外伤摘除手术。2012年12月10日,经广**山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黄*元精神病鉴定,该所作出龙泉医司*(2012)精鉴字第684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评定黄*元无民事行为能力。2013年8月30日,该所对上述鉴定作出《补充鉴定意见》,评定黄*元自2011年4月21日后民事行为能力已经丧失。

上述法律事实,有申请人兰**提交的户口本、病历、所在单位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补充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表示被申请人的病情一直没有好转。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司法鉴定结论,被申请人黄**目前的状态应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近亲属等担任,被申请人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妻子兰**担任其监护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申请人兰**为黄**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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