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南宁**有限公司与被告莫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南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南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南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202.5元,由原告广西**备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