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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溪市安平镇凤新村第六组与岑溪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岑溪市安平镇凤新村第六组诉被告岑溪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温兆国林业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岑溪市安平镇凤新村第六组于2016年3月9日以争议山场需经人民政府先作出权属确认才能进入诉讼程序,现本案争议山场尚未经岑溪市人民政府作出权属确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表示,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岑溪市安平镇凤新村第六组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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