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来宾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已交清所欠物业管理服务费,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可以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因被告已履行了义务而提出撤诉申请,属于自行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来宾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来宾**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