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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与银**、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谭**因与被上诉人银**、叶**、相裕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象州县人民法院(2015)象民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元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谭**以与银**、叶**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元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谭**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已的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谭**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谭**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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