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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刘**等与兴安县高尚镇直义村委竹腊头村3队、兴安县高尚镇直义村委竹腊头村4队取水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等10人与被告兴安县高尚镇直义村委竹腊头村第3、4队取水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告错被告为由申请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状中列错被告,其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刘**、刘**、刘**、刘**、刘**、刘**、颜**、刘**、刘**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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