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灵川县支行与曾得文、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限公司灵川县支行诉被告曾得文、蒋**、灵川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农**限公司灵川县支行于2016年3月1日以与被告曾得文、蒋**、灵川县**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灵川县支行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曾得文、蒋**、灵川县**有限公司的起诉,是行使其正当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灵川县支行撤回对被告曾得文、蒋**、灵川县**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0元,减半收取为795元,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灵川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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