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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杨*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杨*因土地承包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2015)全民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和代理审判员唐**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书记员赵**担任记录。上诉人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刘*华东,上诉人杨*及其法定代理人唐**、委托代理人唐**、刘*华东,被上诉人杨*、杨*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尊重和维护每个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的政策确定的原则。本案涉讼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均明确承包方(户)是杨**,家庭人口:4。被上诉人杨*、杨*在第一轮涉讼土地承包时已出生,含在杨**承包方(户)内。后,本案上诉人唐**在1990年与杨**结婚,上诉人杨*于1999出生,被上诉人杨*、杨*分别在2005年、2010年出嫁。而在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是国家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本原则。故,本案的当事人对涉讼的土地均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案是因承包户杨**死亡并由上诉人唐**对承包土地进行耕作后,被上诉人杨*、杨*起诉到一审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其对涉讼之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而导致的诉讼,根据本案各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其要求法院明确的是承包土地的耕作权利。本案实质是基于家庭内部成员(杨**)死亡后,各成员身份关系发生变化,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产生了纠纷并经村组织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成讼。一审法院将涉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确认给被上诉人杨*、杨*,不符合国家土地政策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纠纷,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2015)全民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西壮**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人唐**已预交),退还上诉人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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