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西嘉**任公司与梁*、广西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4)江*二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梁*在中国工**限公司玉林市江南支行开设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梁*在中国工**限公司玉林市江南支行账号21×××42银行存款8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15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10月28日止。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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