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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因与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政府(下称米东区政府)土地及房屋行政征收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后,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告米东区政府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委托代理人魏**、王**、被告米东区政府委托代理人吕**、胡**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庭审过程中,原告陈**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陈**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余款25元,由本院退还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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