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乌鲁木**有限公司与被告龚*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乌鲁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龚*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现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乌鲁木**有限公司与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乌鲁木**有限公司刘**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乌鲁木**有限公司与关晨曲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乌鲁木**有限公司与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乌鲁木**有限公司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乌鲁木**有限公司与吉全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乌鲁木**有限公司与高**、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乌鲁木**有限公司诉赵**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乌鲁木**有限公司诉王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乌鲁木**有限公司诉林垂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