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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云与乌鲁木**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时云与被上诉人**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时云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时云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时云已交),由时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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