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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中国集**木齐公司、新疆昊**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中**鲁木齐公司、新疆昊**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乌鲁**人民法院(2013)乌中民五终字第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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